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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教学

仪器设备出借及损坏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 2014-04-29 浏览次数: 37

  

   一、实验室所有仪器、设备及低值物资 (800元以下)均属国家财产。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,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。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,包括备用仪器,一律不出借。

  二、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,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。

  三、借用仪器单位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,经中心主任批准后,由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。

  四、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,到期不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。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,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:

  1、由财产管理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。
2
、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,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%,直到归还为止。
3
、取消其将来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。

  五、借用单位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验收。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,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,修理、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,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.5%的超时使用费。

  六、在教学实验过程中,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要赔偿。 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、损坏程度、损坏过程的情节来确定。

  七、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丢失有关管理人员,负有赔偿责任。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来确定。